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要求,2011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 120 元提高到 200 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参合农民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 60 元提高到 108 元。为支持你市(州、县、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经商省卫生厅,根据你市(州、县、区)上报的 2011 年参加新农合农民人数,现拨付你市(州、县、区) 2011 年中央财政新农合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
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8]33 号)和《财政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59 号)的要求,此次拨付的资金实行专项调拨,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县级新农合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请列入 2011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100
223
项“医疗卫生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第
2
1005
06
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目。县市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会计要及时将收款银行转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记账。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收款当月列一般预算支出(第
2
1005
06
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目)。
各市州、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10]25 号)要求,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6 月底前将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当年应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市州、县市区要杜绝新农合与居民医保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的现象,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新农合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拨付 2011 年中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 批补助资金表 (总表不发市州、县市区)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